2007年7月,我校砂子坳校区周边的雅溪村村民5—6人多次来学校,要求支付1980年雅溪更新劳改副业队划拨给我校141亩土地中的部分土地款。
通过查询档案,我们找到吉首大学与湘西州公安局在1980年7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土地面积”中商定:“按一九八〇年六月八日经州公安局、吉首公社、雅溪大队、雅溪第八生产队和劳改队原经办人与现任负责人共同所商定的地界绘图红线以内测量的共计141亩(州轻工局卷烟厂征用2.27亩未计)。其中二类菜土14.2亩,每亩价800元,计11360元,三类菜土15.8亩,每亩价600元,计9840元,旱土111亩,每亩按三年产量稻田2400斤,价277.2元,计30769.2元,总计土地费金额:51609.2元”。“限一九八〇年九月底前付清”。从协议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学校在1980年就已将141亩土地款付清,并且是从州公安局购买的土地,不存在拖欠雅溪村村民的土地款。见到协议书之后,雅溪村村民不再来学校提出补偿问题。